“好人法”未必是“好人卡”

期次:第1632期    作者:许丽琪   查看:52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该法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俗称为“好人法”的规定正式落地。它被寄予厚望,人们希望它能解决“见死不敢救”的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紧急救助行为。
  很早就有人呼吁国家出台“好人法”,为见义勇为者解除精神负担。如今,“好人法”及时出台,无疑起到了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和打气的作用。但是,“好人卡”真的那么容易得到吗?就算有心做好人,就真的可以做成好事吗?救助人,其实是一个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的事。
  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是瞬间所作出的决定。一个人临场的即时意识指导他作出救人行动,而这种瞬间意识来受到长期成长环境的影响。很多人从小被教育“路见危难,伸出援手”,这对形成社会良好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受过这样教育的人未必都真正会在现场“伸出援手”。有效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不仅仅是需要在社会形成一种以助人为美德、为责任的好风气,还需要建立民众在面对他人危难时出手救助的自信心。当面临“救与不救”选择时,如果缺乏信心,人就会畏手畏脚,错失救助良机;相反,如果对救人很有信心,那人们去完成救助并且形成好的结果的可能性则大大提升。自信心来源于自身经验、社会反馈等多方面因素,其中,实施救助的素养能力是特别重要的因素。急救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懂得急救知识才能正确救人。
  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0日文章《民法总则之“好人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若发生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使受助人遭受不必要的二次伤害,由于救助人民事责任被免除,这时全部损害只能由受助者或其家属承受,这对于受助者是不公平的,见义勇为的善举也将失去本意。”“好人法”不等于“好人卡”,得到了免责就可以随便救人,做好人需量力而为,否则救不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所以,社会应该加强民众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使得所有“英雄”都更有底气。如果一个人没有足够的知识与技能的储备,便没有能够救人的信心,也不足以让施助者成功顺利帮助他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十分重要,这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该居安思危,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好充分的准备。当身边的人,甚至是自己的亲人需要急救时,可以保证自己有能力进行正确救助;当现场只有自己与求助者,不能再指望让其他人来救的时候,我们可以有信心拯救一个人的生命,这就是我们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国应急教育普及率仅为1%,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及率多数超过10%,在日本的中学生中甚至超过90%。可见,我国的急救教育有待加强,救人刻不容缓,普及全民的“急救教育课”应伴随“好人法”一起升级。笔者认为,急救课程的普及既增强了救人的信心又保证了救助的基本能力。也许那时,面对两岁女童被车碾压,就不会见死不救,“小悦悦事件”也就不会那么惨烈。
  “好人法”是为了“做好事”,但“做成好事”的秘籍在于增强救人的信心。使急救教育做到全民普及,增强更多好人的自信心,才能使“好人法”最大程度发挥对社会的有益作用。
  (作者系新闻学院2015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