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的伦理观——以董仲舒思想为论

期次:第1848期    作者:台湾辅仁大学原文学院院长陈福滨   查看:92


台湾辅仁大学原文学院院长 陈福滨

阴阳本为自然生成变化的原理,经由董仲舒将其与人事相配合而成为系统理论。董仲舒特别强调,阳主生、阴主杀;万物随阳而出入、生落,阳为岁之主、生之道,因此阳尊阴卑。董仲舒不仅将阳尊阴卑的观念应用到人性上,同时亦将伦理的基础建诸于阴阳之道,主张“扶阳抑阴”。就义利观而言,董仲舒继承了孔孟重义轻利的传统思想,一方面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价值判断原则;另一方面,当涉及道德原则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时,也主张义利“两养”。就教化而言,董仲舒认为,道适用于治理国家之路,仁义礼乐皆是其具体手段;礼乐教化树立,则奸邪不生;礼乐教化废弛,则奸邪并出;古代圣王能深明此理,所以治理天下,均以教化为重。总而言之,董仲舒的伦理思想是以其天道观与人性论为基础,认为履行社会道德规范就是人性符合上天意志的表现,其伦理思想,是以作为天地万物之本的天为根基,伦理行为的合理化,都必须法天,也就是效法阴阳、四时、五行。在董仲舒看来,人性虽然可以生善,但这只是有产生善的可能性,并不是已成为现实的善,因为“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如果要达到善,则必“性待教而为善”。因此,如何发展善质,使之成为善,便是董仲舒在伦理思想上所重视的课题。